当事人:台山市德亚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K8X88H
住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6号首层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件号码:4452241995****0614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台山市德亚佰贸易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周围也没有发现当事人张贴其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的告示。同时,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当事人状态为下落不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当事人未按国家规定报送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城街道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3月起已关门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2月24日的复函,显示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是否存在欠税为否。至2021年3月22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址现已空置,且现场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台城街道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3月起已关门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址现已空置的事实。
5、实地核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地址没有经营行为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检查历史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8、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抽查检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10、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1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为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是否存在欠税为否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况提取单1份共1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2月23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1〕547),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