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水步镇李永昌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1MA54RFPR8R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井岗圩34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1、可奇奥芝士焗红薯味软糖7包(规格:22克/包;生产日期:2019/04/02;保质期:12个月;价格:1元/包);2、香港欢享果汁味猪肉脯2包(规格:70克/包;生产日期:2020/04/01;保质期:270天;价格:11元/包);3、铁观音茶叶3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3/02;保质期:二年;价格:20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4、铁观音茶叶2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5/06/08;保质期:二年;价格:15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5、茗茶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7/08/01;保质期:二年;价格:19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6、飘香观音王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5/08/03;保质期:二年;价格:18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7、清香观音王茶叶1包(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6/12;保质期:二年;价格:33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8、铁观音茗茶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3/02;保质期:二年;价格:23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 9、佛罗花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120克/盒;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保质期:24个月;价格:25元/包;生产商:安溪县昌辉生态茶场);10、茶艺铁观音茶叶1包(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6/12;保质期:二年;价格:35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11、仙醇兰花香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18/05/13;保质期:18个月;价格:65元/盒;生产商:安溪县仙醇茶叶专业合作社);12、家乡缘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17/02/06;保质期:18个月;价格:48元/盒;生产商:厦门市家乡茶业有限公司);13、家乡缘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125克/盒;生产日期:2019/05/01;保质期:18个月;价格:19元/盒;生产商:厦门市家乡茶业有限公司);14、益达无糖口香糖3盒(规格:32克/盒;生产日期:2019/12/2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15、炊夫花椒油2支(规格:65ml/支;生产日期;2019/06/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重庆市江津区丰源花椒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单、销售单等材料。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0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的:1、可奇奥芝士焗红薯味软糖7包(规格:22克/包;生产日期:2019/04/02;保质期:12个月;价格:1元/包),是于2019年5月5日从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0包,已经销售了3包,进货价是0.7元/包,销售价是1元/包;2、香港欢享果汁味猪肉脯2包(规格:70克/包;生产日期:2020/04/01;保质期:270天;价格:11元/包),是于2020年5月27日从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1包,进货价是9.5元/包,销售价是11元/包;3、铁观音茶叶3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3/02;保质期:二年;价格:20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没有销售,进货价是15元/包,销售价是20元/包;4、铁观音茶叶2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5/06/08;保质期:二年;价格:15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5年12月16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1包,进货价是12元/包,销售价是15元/包;5、茗茶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7/08/01;保质期:二年;价格:19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2包,进货价是15元/包,销售价是19元/包;6、飘香观音王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5/08/03;保质期:二年;价格:18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5年12月16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2包,进货价是15元/包,销售价是18元/包;7、清香观音王茶叶1包(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6/12;保质期:二年;价格:33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2包,进货价是22元/包,销售价是33元/包;8、铁观音茗茶茶叶1包(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3/02;保质期:二年;价格:23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2包,进货价是15元/包,销售价是23元/包;9、佛罗花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120克/盒;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保质期:24个月;价格:25元/包;生产商:安溪县昌辉生态茶场),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盒,已经销售了2盒,进货价是13元/盒,销售价是25元/盒;10、茶艺铁观音茶叶1包(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6/12;保质期:二年;价格:35元/包;制造商:福建漳州市运通茶厂),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包,已经销售了2包,进货价是25元/包,销售价是35元/包。11、仙醇兰花香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18/05/13;保质期:18个月;价格:65元/盒;生产商:安溪县仙醇茶叶专业合作社),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盒,已经销售了2盒,进货价是49元/盒,销售价是65元/盒;12、家乡缘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17/02/06;保质期:18个月;价格:48元/盒;生产商:厦门市家乡茶业有限公司),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盒,已经销售了2盒,进货价是28元/盒,销售价是48元/盒;13、家乡缘铁观音茶叶1盒(规格:125克/盒;生产日期:2019/05/01;保质期:18个月;价格:19元/盒;生产商:厦门市家乡茶业有限公司),是于2019年5月9日从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盒,已经销售了2盒,进货价是17元/盒,销售价是19元/盒;14、益达无糖口香糖3盒(规格:32克/盒;生产日期:2019/12/2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是于2020年5月27日从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购进的,共购进6盒,已经销售了3盒,进货价是4.2元/盒,销售价是5元/盒;15、炊夫花椒油2支(规格:65ml/支;生产期:2019/06/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重庆市江津区丰源花椒有限公司),是于2020年5月27日从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支,已经销售了1支,进货价是9.8元/支,销售价是12元/支。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443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家乡缘铁观音茶叶(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17/02/06;保质期:18个月;价格:48元/盒;生产商:厦门市家乡茶业有限公司),购进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已销售2盒,违法所得为96元;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当事人没有做销售记录,无法确定销售时是否超过保质期,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4页;
2.现场检查照片26张共26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询问笔录1份共6页;
5.送货单复印件2份共2页;
6.进货记录复印件2份共2页;
7.供货商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8.供货商开平市沙冈姊妹茶叶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2021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市监听告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如下:由于现在市场不景气,生意清淡,利润空间小,再遇上2020年疫情,当事人有两个多月关门没有营业,家里爸妈70多岁了又三高,一个月要几百块钱买药,现在还有外债没还,现所得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当事人在发现过期食品后立即对店内所有商品经营清查,并保证之后常常清理,不再有过期食品销售的情况。恳请我局考虑当事人实际困难,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处罚。我局经过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金额小,又系初犯,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8包(盒、支);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邮政银行台山支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在办案部门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