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537374790
住所: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大道23号
2020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函,反映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皮流心月饼(潮式月饼酥皮类)(商标:侨香村,规格型号:5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14)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有发现上述产品在产及库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1201068-3a),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芝士酥皮流心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规格:300g/盒,商标:天興隆)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20201201068-3a)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DC20440700598001347)现场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仓库存放有上述产品15箱(20盒/箱),共300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规格:300g/盒,商标:天興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8号)]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J2420805),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抹茶酥皮流心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0年7月20日,规格:300克/盒,商标:天興隆+“图案”)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20J2420805)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0100921)现场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在产及库存。经研究,对上述案件线索,我局决定与台市监立字〔2020〕315号案并案调查处理。
经查明,由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WT20081709SP15)和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检)(NO:LT00201000046),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皮流心月饼(潮式月饼酥皮类)(商标:侨香村,规格型号:5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14)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分别为9.6mg/g和10.8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生产的,共生产25件,于2020年7月19日全部销售至怀化市佳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格为88元/件,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200元,违法所得为2200元。
由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1201068-3a),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芝士酥皮流心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规格:300g/盒,商标:天興隆)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20.2 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生产的,共生产309盒,于当日存放300盒到成品仓库,销售价格为8元/盒,未有对外销售;于2020年9月25日被监督抽检购样9盒,购样价格为8元/盒,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472元,违法所得为72元。
由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J2420805),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抹茶酥皮流心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0年7月20日,规格:300克/盒,商标:天興隆+“图案”)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20.7 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0日生产的,共生产24件,于2020年7月24日全部销售至广州市天兴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52元/件,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3648元,违法所得为3648元。
上述三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8320元,违法所得合计5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共9页、现场照片11张。
2.询问笔录3份共14页。
3.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函1份共19页。
4.《检验报告》(No:20201201068-3a)1份共5页、《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DC20440700598001347)1份共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0201201068-1-3)照片1张、《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1张、抽检现场照片4张。
5.《检验报告》(No:20J2420805)1份共5页、《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0100921)1份共4页、《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47978)照片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1张、抽检现场照片7张。
6.酥皮流心月饼的配料记录表1份共1页、食品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资料及合格证明文件9份共26页、出厂检验报告(月饼)1份共1页、出厂检验记录表1份共1页、产品进仓单1份共1页、出货单1份共1页。
7.芝士酥皮流心饼的配料记录表1份共1页、食品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资料及合格证明文件10份共29页、出厂检验报告(月饼)1份共1页、成品入库单1份共1页、产品进仓单1份共1页。
8.抹茶酥皮流心饼的生产投料记录1份共1页、食品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资料及合格证明文件14份共43页、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1页、检验原始记录1份共1页、出厂检验记录表1份共1页、产品进仓单1份共1页、出货单1份共1页、销售台帐1份共1页、合作协议书1份共2页。
9.召回公告2份共2页、召回计划2份共2页、召回报告2份共2页。
10.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本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1〕46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酸价项目过高而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台市监处字〔2020〕267号),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台市监处字〔2020〕270号)。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案适用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920元;
二、没收芝士酥皮流心饼300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规格:300g/盒,商标:天興隆);
三、罚款90000元;
四、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或持银联卡到办案部门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