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海宴镇悦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1MA55DT5X2A
住所:台山市海宴镇海宴圩海都路3号之(2)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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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台山市海宴镇海宴圩海都路3号之(2)卡的台山市海宴镇悦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店化妆品货架上发现有“高露洁”牙膏3支,包装标识如下:净含量90克,生产批号:7208CN121G,产品标准:Q/GLJZL,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1,有效日期:20200727。上述高露洁牙膏化妆品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高露洁牙膏[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第44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3日从台山市台城雅丝婷美容院购进高露洁12支,进货价0.9元/支,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90克,生产批号:7208CN121G,有效日期:20200727,产品标准:Q/GLJZL,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1,厂家: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厂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合格。上述产品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高露洁牙膏9支,销售价1元/支,销售收入9元。上述过期产品,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5张共5页;
2.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共1页。
本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20]227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七)过期、失效、变质的”的规定,上述高露洁化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以下过期的化妆品:高露洁牙膏3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0.9元;
三、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或持银联卡到办案部门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