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冲蒌镇百家农庄饮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1600338651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友爱路尾5号
法定代表人:
类型:个体户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8日
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21日我局收到由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GZ20200823249、FGZ20200823250)显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钢化杯和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落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度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我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现场送达报告编号为FGZ20200823249、FGZ20200823250的《检验报告》及编号为XC20440781603200344、XC20440781603200345《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台山市冲蒌镇百家农庄饮食店的负责人现场签收。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受检的钢化杯和碗,当事人已经将该批钢化杯和碗撤走。截至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明,上述餐具由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清洗流程为每日结束营业后集中清洗并放进消毒柜进行消毒,其中受检验的碗和钢化杯因为已经多日没有使用,没有在每日营业后集中清洗消毒。2020年7月31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钢化杯和碗进行监督抽检,由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落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度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上述钢化杯和碗已于2020年9月21日全部停止使用并从经营场所中撤走,无剩余,无涉案货值,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FGZ20200823249、FGZ20200823250)2份共8页,送达回证2份共2页。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
3.《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0440781603200344、XC20440781603200345)2份共2页。
4.现场笔录1份共4页、取证单1份共1页。
5.询问笔录1份共4页。
6.台山市食品安全抽样单复印件2份共2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本局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20〕25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