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字〔2020〕24号
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服装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000005140
住所:台城镇环北大道46-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成立日期:1989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服装。代购: 服装辅料, 针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服装公司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的地址已关门,没有营业,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告以及邮寄两种方式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台市监责改字〔2019〕26号),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1989年7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4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状态为下落不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据台山市台城街道南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14年6月起已关门停业,当事人住所现已空置。据台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4日的复函,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据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11日的复函,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查无数据,最后申报日期是查无申报数据,近两年无申报情况。我局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告以及邮寄两种方式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台市监责改字〔2019〕26号),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至2019年1月4日止,当事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已超过1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相片5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住所开门营业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台城街道南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14年6月起已关门停业,当事人住所现已空置的事实。
5、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3份共3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营业和下落不明的事实。
6、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检查历史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7、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检验照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提交2004年至2007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以及未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事实。
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2份共2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9、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2份共2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信息截图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函》1份共1页、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关于对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复函》(台国税函[2018]39号)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办理国家税务登记的事实
12、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对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企业名单的函〉的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查无数据,最后申报日期是查无申报数据,近两年无申报情况的事实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共1页,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截图1份共1页,邮件退回证据1份共1页,邮件物流截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月8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0〕24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已超过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的规定,视为歇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