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颐和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嘉诚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台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742号裁决,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2025年4月工资合计35217.32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被申请人)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