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维斯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我委于2025年9月25日受理陈建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5〕85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8日15时在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