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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华(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08****39)于2025年7月10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朱爱华称他是你单位的员工,被你单位安排到位于台山市冲蒌镇兴达科技园2栋4楼的厂房工作。2025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朱爱华在该厂房蚀刻车间进行机器保养工作时被溅起的药水(硫酸)烧伤,于2025年6月30日经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①体表1%化学性灼伤;②高血压;③肝功能异常。朱爱华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朱爱华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5〕21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