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廖小毅(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07****36)于2025年6月16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廖小毅称他于2024年6月进入你单位承建的诚辉健康科技创新园项目工程主体劳务工程工地担任综合工长一职,2025年6月4日12时许,廖小毅在该工地地磅入口处解除牵引叉车的钢丝绳时因旁边周某驾驶的车辆倒车压到钢丝绳致其被钢丝绳绞伤左手,于2025年6月9日经台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左手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②左手拇指甲床损伤。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责任认定书》记载:周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事件的全部责任。廖小毅认为其所受的伤属于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廖小毅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5〕18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