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悦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文权诉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4]839号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结束次日)起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合计92724.96(44423.4元+33363元+13538.56元+1400元)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被申请人)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附注:被申请人收到本通知后可于办公时间到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材料。本委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联系电话:0750-55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