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庞志锋(身份证号码:2321261975****3071)于2024年10月16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于2024年1月1日进入你单位工作,被单位安排在台山电厂(火电)从事1号炉空预器风量分切防堵灰改造的焊接工作。2024年3月7日20时许,庞志锋在台山电厂1号炉A侧进行风机通道焊接作业,收拾设备时被冷却管绊倒致右脚受伤,于2024年3月21日经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右侧髌骨骨折;②高尿酸血症。庞志锋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庞志锋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4〕3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