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和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6月的工资。双方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履行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本委亦不再就同一工资争议重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