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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7408431779/2024-0025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5-14
名称: 卫生用农药法律知识明白纸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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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用农药法律知识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4-05-14  浏览次数:-

01


卫生用农药的定义

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等。


02


卫生用农药的性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明确“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03


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资质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04


卫生用农药的标签应当标注内容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一)应当标注的内容:

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二)不得标注的内容:

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含有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05

卫生用农药的信息查询

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农药登记证号即可查询产品标签内容。

06

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转自武汉农业执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