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
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监测对象为我市2021年认定的4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见附件1),请端芬、广海、海宴、川岛镇依照《办法》做好监测材料审核工作。监测发现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监测工作,认真做好申报和监测材料真实性的复核、推荐工作。
(二)申报和监测材料一式2份,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连同附件2-4于2023年6月8日前将电子版及盖章版报送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逾期不予受理。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黄家俊,联系电话:558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