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近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例如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为此,2020年11月4日国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近段时间,市农业农村局及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44号文下发以来,部分镇(街)仍出现耕地改种果树、花卉、草皮及挖塘养鱼等情况。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控制耕地“非粮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为此,各镇(街)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管理、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44号文要求,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规定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破坏耕作条件和耕地耕作层的农作物。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花卉、苗木、挖塘养鱼和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对耕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由镇(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要求耕地承包者依法履行土地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种植不符合要求农作物的土地流转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各镇(街)政府要组织各村社及时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及时修正或撤销,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土地原状。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