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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台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4539F/2021-0019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29
名称: 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和江门市婚姻登记“全城通办”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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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和江门市婚姻登记“全城通办”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9  浏览次数:-

  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和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全城通办”的通知要求,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于2021年6月1日起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一) 试点地区

  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 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三) 试点内容

  1、 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广东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2、 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中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3、 办理机关

  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开办业务   

  “跨省通办”试点开办业务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二、 启动江门市婚姻登记“全城通办”

  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江门市婚姻登记“全城通办”,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可办理以下婚姻登记业务:

  一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江门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是户籍在江门市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三、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城通办”业务实行预约办理

  可通过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网页版)、粤省事APP提前预约。

  四、婚姻业务咨询电话:0750-5503322(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台山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