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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4520J/2024-0004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5-08
名称: 【普法时间】燃气设施莫私改,偷气盗气要不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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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燃气设施莫私改,偷气盗气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天然气作为一种低碳能源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

  然而

  个别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

  对燃气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通过私自改装燃气设施、

  加装燃气管道等方式来“开源节流”

  

  殊不知

  偷盗燃气属于违法行为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

  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更会给个人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偷盗气❓

  偷盗气应该称为“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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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

  4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2022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改造资质的前提下,以代办上户天然气为由,向不特定客户推荐改装天然气管道相关业务。

  因无法通过燃气公司的安全验收检查,二人绕过燃气公司,通过破坏气表控制阀门等手段,非法给用户通气使用,造成燃气公司对该部分用户无法远程控制气表开关,无法计量燃气使用数量,既给燃气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又给多户业主、小区造成严重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经核查,二人以每户改装价格800至1000元,私自非法改造、拆卸安装天然气表及管道80余户,从中获利8万余元。经天然气公司对杜某某私自改装安装用户进行抽检发现,大量用户气表存在被破坏的情况。

  最终经法院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共同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用气、合法用气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

  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只有遵纪守法

  才能共同维护安全

  健康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