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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4440Y/2025-00021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1-02
名称: 关于调整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台发改〔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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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浏览次数:-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我市社会各群体承受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其他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我市原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两项收费项目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

城区居民(台城街道)

12元/户·月

圩镇居民

不超过10元/户·月

农村居民

参照圩镇居民执行

非居民用户

行政事业用户

0.72元/立方米水

商业一类用户

0.85元/立方米水

商业二类用户

1.75元/立方米水

工业用户

20人以下

300元/间·月

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500元/间·月

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

1000元/间·月

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

1500元/间·月

300人以上(含)500人以下

2500元/间·月

500人以上(含)1000人以下

3500元/间·月

1000人(含)以上

5000元/间·月

农贸市场

200(含)个摊位以下

2000元/间·月

201个(含)摊位以上

3000元/间·月

个体摊档

50元/个·月


       分类定义:

  1.行政事业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

  2.商业一类用户:酒店旅业、足浴洗浴、洗车、超市商店、修理、美容美发等。

  3.商业二类用户: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

  4.工业用户:包含所有工业企业。

  5.圩镇居民的收费标准不超过10/·,由执收单位根据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备案。

  6.城区和圩镇内的城中村以及镇村实行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清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征收范围

  台山市辖区内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5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收费细则

  (一)对符合《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台府办〔20237号)认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对当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各执收单位根据行政区域划分执收范围,及时联系当地自来水企业做好代收费手续事宜。

  (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域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户类别的认定与变更的核定工作,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商业用户的收费类别认定原则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2.商业用户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五)缴费户对征收管理部门认定的收费类别有异议,或需要变更缴费类别的,应到属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准后应告知申请人核准情况,并按核准后的收费类别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对部分水消费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缴费户存在异议的,可向属地征收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核实。或属地征收管理部门认为征收对象缴纳的垃圾费与实际产生量差异较大的,确有必要的,可重新核实。经审核属实后,属地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以实际垃圾量,按照344/·垃圾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备案。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