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关于台山市部分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台发改〔2020〕269号)的收费标准,启动公益圩居民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征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大江镇公益圩居民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如下图。
三、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居民。
四、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0.85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1.20 元/立方米。
五、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台山市大江镇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大江自来水厂具体负责征收。
六、污水处理费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由排水单位和居民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城镇排水、排污管网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咨询电话:0750-543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