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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757877605R/2022-0009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30
名称: 通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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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发布日期:2022-04-30  浏览次数:-

各用海养殖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海养殖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你们在山咀码头至甫草水产湾一带有未经依法许可的养殖设施,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未经依法取得用海许可的,均属违法用海。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非法养殖,擅自设置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限于2022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非法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逾期未清理拆除的,视为自愿放弃,交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统一处理。

  特此通告。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

  台山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