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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5013M/2020-00194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台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11
名称: 【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台府〔2020〕9号 TSFG2020003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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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 【已失效】关于《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解:【已失效】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府〔2020〕9号

TSFG2020003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中央、省、江门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严格设立、规范管理,提前储备、动态调整,绩效优先、加强考核,定期退出、滚动安排,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安排、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包括: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做好组织项目审批、验收和考评。

  承担上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包括:将上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审批权限的具体项目审批;负责提前储备项目和做好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部门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受理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个项目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设立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上级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提出申请,并填报《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依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报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报市长审定。

  (三)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定,报市长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变更后专项资金总金额达到第十条规定的,调整事项审批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善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定期清理、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有结余,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三年中期财政规划额度,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做好“项目等钱”,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江门市、台山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三年中期财政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有关决定,在6月底前对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滚动计划后30日内(7月底前)对项目及排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业务主管部门。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0日内(8月底前)调整确认入库项目。

  市财政部门将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9-10月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算批复和指标下达(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计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下达。

  项目库管理按照我市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现行程序受理申请单位资金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制定内部审批办法,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加强效能考核,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部门具体项目审批。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核。

  1.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

  2.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必要时引入专家评审或多部门联合评审。

  3.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评议及审核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须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二)大额资金(指设立总金额在2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及市政府认为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批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采取因素法分配,实行年初预算总额控制制度。具体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不具备竞争性分配条件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第二十五条    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而后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市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专项资金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30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

  申报、评审工作可与制定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同步进行,以最终批准的总体计划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在接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前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明细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备案,其中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备案,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长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支预备费的,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和市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或考核任务目标资金需求,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二)优先解决已立项(开工)项目的资金缺口,不得留下“半拉子”项目;

  (三)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项目需求,不得擅自提标扩围。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追加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等前提工作,项目审批及调整方案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镇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其中,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上级驻我市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报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和套取现金。

  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下放的上级专项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上级下放的项目承接,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落实项目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责任。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未支出资金在同一类级科目下统筹使用,并在使用前将统筹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用款单位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建立支出台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对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适当压减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把项目申报关,优化审批流程,开展项目库改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及时拨付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收回统筹机制,减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市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市级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抽查。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依托系统核查、实时在线联网监督系统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协助所驻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用款单位进行绩效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偏离或其他问题,及时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对抽查项目实施重点评价。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其绩效评价结果要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四)市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涉配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按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

 

            附件:1.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附件1

  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设立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原因及背景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江门市和台山市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江门市和台山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情况及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